在安义县长埠镇,年就确权的一批林地,在未经林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竟然获得了采伐许可,并采伐林木。
记者调查发现,这一切均源于当地村委会的一纸“虚假证明”,而这份“虚假证明”竟然瞒过了当地镇政府和林业部门,让他人获得了采伐许可。
对此,专家表示,有关部门未查清楚实际情况就随意许可他人采伐,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启动追责程序。
投诉: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就伐木“就是这块林地,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全砍伐了.”11月13日,站在安义县长埠镇车田村石窝龚家组的耙头山上,村民龚玉龙情绪激动。
据介绍,年,石窝龚家组与安义县政府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约定:将耙头山上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并将退耕后的林地确权给石窝龚家组;退耕还林后按“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原则,由石窝龚家组负责管护和经营,禁止人畜对退耕还林地进行侵害。
年11月8日,安义县林业局向石窝龚家组颁发了林权证,确认耙头山上12.4亩林地主要树种为枫树,所有权人为石窝龚家组,林地使用期为长期。然而,今年9月,村民龚玉龙发现,有人在耙头山上砍伐林木,“怎么村里从来没说过这事?”面对龚玉龙等村民询问,对方表示有林地采伐手续,采伐耙头山上的林木是合法的。就这样,耙头山上的林木陆续被伐光。
事后,龚玉龙向其他村民了解得知,石窝龚家组从未提出过要采伐耙头山上的林木。“这块林地的所有权是我们组的,怎么可能不经过我们村民同意就砍伐呢?”石窝龚家组组长龚小毛表示。
调查:一份证明开启采伐“绿灯”“采伐确实取得了许可。”面对龚玉龙等村民的质疑,长埠镇林业站站长杨策坦言。
据介绍,林木采伐须获得采伐许可,针对有林权证的林木,须经林地所有权人同意,才能申请采伐;对于无林权证的林木,须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后,才能申请采伐:
然而,蹊跷的是,耙头山林木采伐申请表上附上了一份今年8月1日由长埠镇车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面载明:“兹有我村石窝村小组在耙头山上的林木无林权证,林木无纠纷,请支持办理采伐许可证!”
正是这份证明开启了耙头山林木采伐的“绿灯”,那么,车田村委会为何要出具这份证明呢?
“当时的情况我也记不太清楚了。”车田村委会主任余银水说。
在新法制报记者再三追问之下,余银水才支支吾吾地回复称,是经过其同意才给证明盖的章,“当时确实没有详细调查是否有林权证”。
杨策表示,耙头山的林地采伐许可是车田村委会审核同意后,由长埠镇政府再行审核同意,最后由林业部门审核的。
“采伐申请表上有石窝龚家组前任组长龚会生的签字,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都同意了采伐,写明了无纠纷,我怎么好再去反对?”杨策补充道。被问及为何在申请表上签字,龚会生表示,仅代表其个人意见,不代表石窝龚家组全体村民意见。
镇政府:正组织涉事双方进行调解“石窝龚家组有林权证没错,可采伐方也有土地证呀。”面对村民的质疑,长埠镇党委副书记杨超直言。
据介绍,采伐方为当地杨姓村民,其提供了一份保存在安义县档案馆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证实杨培智、杨炽清于一九五三年元月三日拥有位于耙头山的若干亩土地所有权。
“也就是说,在同一块土地上,石窝龚家组对林木享有权利,采伐方则对土地享有权利。”杨超解释说。
杨超表示,由于采伐方砍伐林木的行为,已损害到石窝龚家组的利益,目前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于采伐的林木,采伐方愿意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照价补偿给石窝龚家组。”
此外,杨策还表示,案发后,林业部门发现采伐方对耙头山的樟树、松树也进行了采伐,存在超越采伐许可的情况,目前已经立案调查。
专家:可起诉采伐方要求赔偿“土地证是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权属进行的确认,林权证则是林业部门对土地上附着物林木的权属进行的确认,两者确权的内容不同,不可混淆。”江西财经大学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王柱国说。
王柱国表示:“土地所有权人未取得林地所有权人同意就直接进行采伐,显然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理应赔偿。但是究其根本,有关部门未查清楚实际情况就随意许可他人采伐,才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启动追责程序。”
王柱国表示,当地政府应成立调查组,深入调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缘何会一路“绿灯”;若查实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应严肃处理。“对于遭受的损失,石窝龚家组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采伐方赔偿。因许可采伐这一行政行为导致损害的,石窝龚家组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采伐许可,并要求政府部门赔偿。”(郭静戴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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