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内广大市民:
为使我县早日达到国家级卫生城市标准,县政府成立了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集中开展市容环境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禁流动商贩沿街叫卖,随意摆摊设点,经营者必须到指定的便民经营场所经营;坚决取缔校园周边占道经营和摆摊设点行为。
二、严禁在店外摆放、悬挂商品和杂物;严禁播放音响招揽顾客,产生噪音扰民行为;各临街业户要将门窗墙体上的对联、粘贴字画等自行清理干净,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三、严禁乱扔垃圾、乱泼污水、污物;餐饮单位不得排放油烟污染路面,影响居民生活。
四、严禁随意占用人行步道及停放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要按划定停车框停放,并摆放整齐,车头朝向与停车框内箭头方向一致。
五、严禁擅自设立牌匾、灯箱招牌、悬挂条幅。
六、严禁在沿街两侧墙体、公共设施表面张贴、涂写广告宣传品;严禁在道路两侧发送宣传单,如有发布需求,应与义县融媒体中心联系,或到社区指定地点,通过正规渠道发布。有关部门将对乱贴乱涂和私自印制传播宣传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请广大市民勇做保卫城市环境建设的监督员。(工作日监督举报)
凡违反本通告内容的,相关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整治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义县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