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生态文明建设和管理,确保河道行洪通畅,预防洪涝灾害发生,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河湖“清四乱”工作的通知》(辽河长办〔〕15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限期做好河道范围内已有农作物、林木限期清除工作,并坚决禁止新发生种植农作物、林木行为。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期在年4月20日前,完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种植各类农作物、非法栽种的林草木等植物清除工作。逾期不予清除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清除非法作物和“四乱”的相关事宜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其中:存在有所有人的作物及“四乱”现象,由其所有人负责自行清除;无所有人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清除。
三、非法作物所有人不予自行清除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清除,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发生新的种植农作物(包括玉米、花生、黄豆等低杆与高杆农作物)、树木、芦苇、杞柳等行为;禁止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禁止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行为。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欺河造田、乱垦滥种,种植的低杆作物和造林,如遇政府工程项目需使用此处地块,不予进行任何补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沿岸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支持清理工作,配合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逾期不予清除、非法种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