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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修文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1、被执行人:宋锡超

本院在执行()黔执恢号蔡坤申请执行宋锡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黔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宋锡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坤各项费用共计.00元。现被执行人宋锡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蔡坤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锡超,男,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水乡龙溪村对门寨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依法处置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别声明:上述悬赏通过本院由申请执行人兑付,但下列情形除外: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近亲属的;举报人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举报联系-

2、被执行人:贵州祖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祥生

本院在执行()黔执号中安宏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祖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祥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照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黔民初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贵州祖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祥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安宏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共计.74元。现被执行人贵州祖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祥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安宏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贵州祖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建新村五组1栋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

被执行人:胡祥生,男,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新舟镇沙滩水合组2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02。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依法处置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别声明:上述悬赏通过本院由申请执行人兑付,但下列情形除外: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近亲属的;举报人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举报联系-

3、被执行人:贵州泓盛荣贸易有限公司、李华

本院在执行()黔执号陈顶学申请执行贵州泓盛荣贸易有限公司、李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照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黔民初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贵州泓盛荣贸易有限公司、李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顶学各项费用共计.72元。现被执行人贵州泓盛荣贸易有限公司、李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顶学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贵州泓盛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事处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第(14)1单元11层18-21号(18-16)(商务托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LPQN32L。

被执行人:李华,男,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杨柳街22号二单元1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304X。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依法处置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执行到位金额5%作为奖励。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别声明:上述悬赏通过本院由申请执行人兑付,但下列情形除外: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近亲属的;举报人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举报联系-

4、被执行人:王飞

本院在执行()黔执号王大勇申请执行王飞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按照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黔民特号民事裁定,被执行人王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大勇各项费用共计.00元。现被执行人王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大勇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飞,女,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小箐村石锦路1号附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2405。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依法处置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20%作为奖励。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别声明:上述悬赏通过本院由申请执行人兑付,但下列情形除外: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近亲属的;举报人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举报联系-

5、被执行人:袁必银

本院在执行()黔执号陈全敏、陈全江、陈全凤申请执行袁必银人格权一案,按照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黔01民终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黔民初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袁必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全敏、陈全江、陈全凤各项费用共计.70元。现被执行人袁必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全敏、陈全江、陈全凤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必银,男,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石硐镇石硐村水大凹组1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209。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依法处置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50%作为奖励。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别声明:上述悬赏通过本院由申请执行人兑付,但下列情形除外: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近亲属的;举报人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原标题:《修文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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