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是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为把学习实践成果转化成为群众服务的能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年5月起在全省法院开展“重点领域微腐败专项治理”行动,立足审判职能,聚焦扶贫、教育、医疗、低保、养老等民生领域的微腐败案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用心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治理行动影响力,震慑犯罪,回应社会关切,省法院公布近期宣判的7起民生领域腐败典型案例。
魏县南双庙镇马街村原党支部书记
马某林冒名领取征地补偿款64万余元
年5月,被告人马某林利用协助镇政府进行扶贫搬迁项目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以自己名义申报补偿,冒名领取征地补偿款64万余元;虚报地上附着物,骗取征地补偿款9万元。马某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尚义县某村原村委委员兼会计
曹某举截留居民医保冒领退耕还林补助
被告人曹某举担任村“两委”委员兼会计时,利用代为征收城乡居民基本保险费的便利,截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3.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冒名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3.2万余元;利用负责粮食直补相关工作的便利,冒名领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5千余元。曹某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退缴全部赃款。尚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邢台市桥西区某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原主任胡某立贪污案
年至年,被告人胡某立利用职务便利,在服务中心采购过程中,虚报申领5万元。年至年,胡某立利用负责下辖服务站考核、拨付资金补助、采购印刷品、医疗试剂的职务便利,收受服务站工作人员1.6万元;收受供货公司3.4万元。胡某立到案后,主动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退缴全部赃款。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立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宽城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原工作人员
李某立挪用医保报销资金万余元
年4月至年6月,被告人李某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医保报销资金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部分包括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依法从重处罚;李某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偿还了部分挪用款项。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立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卫生院原院长
孟某柱贪污、挪用公款案
年至年,被告人孟某柱利用职务便利,以卫生院名义向多人借款用于卫生院经营,并指使同案被告人杨某、陈某做假账,要求同案被告人高某银提供虚假合同、开具发票,以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冒领离职员工工资和奖金、虚构装修工程等名义,套取公款74万余元,其中既遂51万余元,未遂23万余元。年5月至年4月,孟某柱利用职务便利,以打白条等形式多次从该院财务借用公款共计9万余元,至案发前未偿还。孟某柱到案后主动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柱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陈某、高某银以贪污罪判处相应刑罚。
临城县教育局计财股原股长范某彬
受贿、挪用公款万元
年至年,被告人范某彬负责临城县某中学项目招标,杨某超、杨某勇、韩某杰中标后,向范某彬行贿5万元现金及6千余元礼品。年至年,范某彬利用担任单位计财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范某彬到案后,主动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退缴全部赃款。临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彬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雄县教育局原局长
赵某鸿受贿余万元
年至年,被告人赵某鸿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拨付工程款、教师调动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余万元。赵某鸿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要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严厉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微腐败案件,始终坚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新期待,让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燕都融媒体记者蔡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