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20日1时7分许,义县大队在义县振兴路0公里+米处执行查处酒驾行动中,民警张健、董建民依法对辽CZY***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发现辽CZY***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mg/m,张某某当场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随即民警对张某某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口头传唤其到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案区接受调查处理。
年1月22日01时27分许,义县交警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期间,左某某驾驶辽G69***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义县后杨小道(义县军民路1KM+M),遇到交警纠违,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毫克,左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毫克,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华商报记者赵增宇、编辑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