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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探望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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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关于探望权的行使,远比法律规定要复杂得多。

01刘波律师:探望权可以约定放弃吗?

律师解读

探望权属于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其本身不可以约定放弃,可以协议约定的是探望的具体方式。即使协议约定放弃探望权,也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外,探望权影响的不只是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探望权也不可以协议约定放弃。

刘波,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

攻防观点

攻方(原告)称: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守方(被告)称:未出庭未答辩。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原则。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女儿王某2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系法定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孩子的年龄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谢某每月可探望王某2两次(寒、暑假除外),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和第四周周日上午十点至下午五点;每年寒假原告谢某将王某2接回原告处共同生活一周,每年暑假原告谢某将王某2接回原告处共同生活两周。

案例原型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探望权纠纷。

02王丹律师:探望权的行使要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

律师解读

父母离婚对于孩子来说是一种巨大伤害。父母离婚之后,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情感纽带不可割裂,父母双方都应超越彼此间的情感纠葛,把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作为培养亲子关系的准则。探望权的行使,以方便孩子为原则,不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王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南财经大学毕业,婚家诉讼研究会研究员。

攻防观点

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子王某三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及第二及第三个周五下午由被告将婚生子王某送到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被告自行将婚生子王某接送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年之后,被告与小孩一直在河南工作生活。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即使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父母也可以自行行使,由父母自由约定,不需要法院另行判决确认。离婚后,被告也向原告表示,在不影响小孩子日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允许其探望小孩,并向原告告知了小孩的郑州住址及就学学校。孩子的成长要由父亲的参与,但是原告应当合法合理的行使探望权。被告从未阻扰原告正确行使探望权,反而希望原告自行到郑州探望小孩,而不是小孩去福清探望原告。自从离婚判决后,原告从未支付过分文抚养费,也从未给小孩打过任何电话联系。被告认为,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是原告对于被告的感情报复,而不是基于真实想要探望小孩的客观意愿,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

法院观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王丁勇作为王某的父亲,有探望王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现原、被告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协议不成,故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及王某在河南省郑州市具体的生活学习情况,酌定原告每月去被告处探望男孩王某二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各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不超过24小时,原告每次探望完后应将王某及时送至被告处,且被告要积极协助原告行使上述探望权。原告诉求的探望方式及时间,不符合常理及王某在河南省郑州市具体的生活学习情况,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原型

()闽民初号,案由:探望权纠纷。

03贺敬律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原则。

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攻防观点

原告(攻方)称:1、依法判决原、被告履行离婚协议,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每年寒假带走共同生活七天(每年腊月22日至29日),暑假带走共同生活15天(每年7月10日至25日),平均每月探视一次;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守方):原告陶某可以探望,被告平时没时间,只有过年回老家才能探望。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原则。本案中,原告陶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婚生女儿刘某1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陶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刘某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孩子的年龄以及原告与孩子之间的亲情关系现状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陶某每月可探望刘某1一次(寒、暑假除外),具体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日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每年寒假原告陶某将刘某1接回原告处共同生活一周,每年暑假原告陶某将刘某1接回原告处共同生活两周为宜。

案例原型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探望权纠纷。

04柳晓燕律师: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权,要慎之又慎。

律师解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探望权,但并未对如何探望进行具体约定。而原告也未提供被告阻碍她探望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婚生女节假日、星期六、星期天随其生活的请求,没有依据。原告因而败诉。

离婚协议,不仅仅是一张纸,更是一份法律文件。离婚夫妻双方在签订时,要谨慎对待,应该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为指导,必要时请专业人事予以协助。

柳晓燕,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毕业。心理学硕士、心理咨询师、社工师。

攻防观点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一女。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均有探视权。原告认为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没有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她想接孩子一起吃个饭都非常困难,被告恶意强行阻止原告探视女儿,故要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婚生女节假日、星期六星期天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约定可以探望孩子,但没约定可以接走孩子。原告请求婚生女节假日、星期六、星期天随原告生活,我不同意。

法院观点

本案原、被告双方就离婚协议有关子女抚养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被告同意原告探望女儿,但不同意原告将女儿接走,其行为并不违反协议的约定。原告请求婚生女节假日、星期六、星期天随其生活,不符合协议约定,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关于被告恶意强行阻止其探视女儿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原型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探望权纠纷。

05戴少梅律师:离异夫妻异地居住,可否实现子女逗留性探望权。

律师解读

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等义务为由,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但,父母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要依法行使,以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生活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为前提,确定探望时间、地点、频率及探望方式。异地居住也不妨碍寒、暑假父母行使逗留性探望权。

戴少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研究生在读。

攻防观点

原告诉请:判决准许原告陈某1每周五14时后到婚生女陈某住处将其接出,于周日19时前送回,被告石某应予协助。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离婚纠纷由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闽民初号民事判决,并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29日作出()闽06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陈某由被告石某抚养。但被告石某拒不配合原告陈某1行使探望权,原告陈某1已有一段时间没有见到婚生女,无奈只能诉诸法律。

被告辩称:一、应暂停原告的探望权的行使,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根据生效判决书,原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元,但从判决生效至今,原告均未支付,且被告亦未拒收抚养费,故原告无资格主张对婚生女陈某的探望权。二、即使原告享有探望权,对其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也不应支持;其一,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鉴于生活地点、作息时间等的复杂性,有关探望权的判文一般只是判决每月一次,有关探望的时间、地点不宜过细规定;其二,原告主张的探望方式明显不利于婚生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现婚生女尚年幼,不宜将其带离被告身边,且待婚生女陈某读小学后,其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再提,现原告的主张未考虑婚生女陈某的意愿;三、退一步说,即使要支持原告行使探望权,原告诉求的每周五14时后将婚生女陈某带回其家中共同生活到周日19时再送回,明显不合理。陈某一天一天长大,现在已经开始上幼儿园,明年也即将开始上兴趣班,原告诉求的探望模式频繁转换生活环境会导致陈某生活上的不适应,还会影响陈某的学习。父母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要依法行使,以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生活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为前提。综上,被告始终未阻止原告前来探望孩子,被告也认为孩子需要父亲的爱护和关怀,但原告诉求的探望模式却不适宜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陈某1尚未支付陈某的抚养费不是暂停原告行使探望权的理由,因此原告陈某1请求探望婚生女陈某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案中,被告石某与陈某生活在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某1居住在东山县,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及陈某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以及目前陈某的身心健康状况,探望方式应以看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相结合为宜。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1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的每个月的第二周周六上午九时到被告石某处探望陈某一次(每次不少于三小时),被告石某应予协助;

二、原告陈某1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于陈某每年放暑假、寒假时从被告石某处将陈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时间分别为暑假8月份15天、寒假农历正月初五之后5天,被告石某应予协助;原告陈某1行使探望权完毕,应及时将陈某送至被告石某处···

案例原型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闽民初号,案由:探望权纠纷。

06肖强律师:未支付抚养费不能当然阻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律师解读

抚养费与探望权大多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产生,但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案由。实践中也不乏因对方未依法或依约支付子女抚养费,与子女直接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的做法,该做法并不能获得法律认可。拒绝探望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理由。

肖强,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多年公司法务经验,婚姻家事调解员。

攻防观点

原告(攻方)称:原被告双方经判决离婚,婚生女彭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剥夺了原告与女儿彭某相处及享有父爱的权利,对女儿彭某身心的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但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彭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每月至少探望女儿彭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四周周六上午9点接走,下午晚6点送至被告处;2.如遇原告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间段探望女儿彭某,则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探望时间,另行约定的探望时长不低于12小时;3.法定节日及寒暑假期间原告与被告轮流抚养彭某,原告抚养时长不低于法定节日及寒暑假期间的一半时间。

被告(守方)答辩称:1.离婚之后我一个人带孩子,原告不管不问,抚养费原告也没有自觉给过,也就是前几个月按时间给,后来我强制执行后给了一次,后来的四个或者五个月给一回,现在是我强制执行原告才给和提出见孩子,我让原告见孩子,如果想见孩子先把抚养费付清。2.孩子可以见,但是三个月见一次,在家里见,孩子太小,不可能让原告带走;原告对于孩子有点陌生,强制带走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影响,现在原告也结婚了,单独把孩子带走我也有顾虑;3、孩子只允许父亲一个人见。

法院观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有利于弥合家庭破碎对子女造成的伤害,会对子女的价值观形成起到积极作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故对彭江江行使探望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子女的生活状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可由彭江江每月探望彭某一次为宜。鉴于二人离婚既有个人原因又有家庭其他成员因素,双方家庭成员间积怨较深,现被告在其父母家居住生活,原告在被告家中探望女儿,易又引发新的纠纷,故探望地点不应在被告家中;考虑到彭某年幼,不应离开其熟悉的环境,将探望地点定在被告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办公地。同时彭某尚年幼,不宜由彭江江将其接走同住,但征得彭某同意的除外。

案例原型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探望权纠纷。

07张红丽律师:探望权行使中是否需征求子女的意见?

律师解读

探望权纠纷与抚养权纠纷一样涉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根本利益、生活安排和情感维系,此类案件中子女本人的意愿对案件的判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负责任的法官主导了心理评估表,此心理评估内容对法官的判决有重要的影响。

张红丽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委员兼秘书、股东诉讼研究会及婚家诉讼研究会会长。

攻防观点

原告刘某起诉称,被告教唆女儿疏远原告,导致母女亲情相隔;被告现正在交往女朋友,对女儿疏于管教要求判令:原告探望时间为周六早上九点接走,周日八点送回。寒暑假女儿至少有一半时间在原告处。

被告江某答辩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让孩子与原告接触不利孩子健康成长;离婚至今,原告从未承担抚养的经济责任,对女儿未尽任何的照顾义务;女儿现已年满十周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识别能力,应尊重孩子的意愿。探望次数不宜频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能牵连进父母的矛盾中,不能以一己私利而枉顾亲情,将会严重影响孩子作为独立人格的人的成长。

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已年满十周岁,对于原告提出的探望方式,从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征询孩子的意见,并作为本案裁判的考量。鉴于女儿江某某对与原告“一起生活、过夜”的抗拒,故由原告每周探望女儿江某某一次,原告要求节假日接回女儿共同居住的请求,本院不予接纳。

案例原型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案由:探望权纠纷。

08张伟强律师: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及时间,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加以考量。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在发生对方探望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综合予以判断,作出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决定。

张伟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权益合伙人。北京邮电大学毕业。

攻防观点

曹宇上诉请求:1、撤销()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上诉人每年探视曹修铭不得超过两次,且不得带走进行探视;3、判令探视时间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后确定;4、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孙娇洋辩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上诉中就每年探望权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且不得带走曹修铭进行连续探望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曹宇、孙娇洋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抚养儿子的孙娇洋,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曹宇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虽然孙娇洋主张年6月7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可以随时探望曹修铭,但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应影响另一方的家庭生活。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营造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孙娇洋、孙娇洋与曹宇探望权纠纷一案、孙娇洋向本院提出探望次数不宜过于频繁,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规律,为此确定为非寒暑假期间每月一次;寒暑假期间探望时间可适当增加。孙娇洋在探望期间,曹宇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孙娇洋与儿子有单独相处的机会和良好的环境。对于孙娇洋要求国庆假期、春节假期的额外探望,由于已超出一般的探望范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及时间,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加以考量。孙娇洋与曹宇离婚后,婚生子曹修铭随曹宇在浙江杭州共同生活,非寒暑假期间孙娇洋每月对子女进行探望不但增加探视成本,也可能会打乱曹修铭稳定的生活规律,对其学习与身心健康无益。综合争议双方的现实状况,孙娇洋可在每年寒暑假开始后的前10天将曹修铭接走探望,并于接走后第12日的17时前将曹修铭送回曹宇处。如遇特殊情况,争议双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发育角度出发,协商解决。

案例原型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10民终号,案由:探望权纠纷。

09李军泽律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不得任意中止。

律师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止该项权利,本案当中原告所提交的“因被告多次采取非判决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现因被告表现,李某身心健康己受到影响,表示坚决不见被告”等所谓证据,及所罗列的所谓要求中止被告探望权的事由不足以证明被告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所以,最终原告的要求中止被告的对子女的探望权的请求当然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李军泽,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权益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攻防观点

原告李东海(攻方)诉称:1、判令中止被告对李某探视权;2、诉讼费及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辽民初号判决生效后,三次进入双井子小学探视女儿事实,事后双井子小学校长李丽找本人,要求制止被告不要再去学校探视女儿,表示被告在疫情期间多次出入学校,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有校长出具“证实”证明,被告在孩子儿童时期看望孩子,不利孩子儿童时间成长。因被告多次采取非判决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现因被告表现,李某身心健康己受到影响,表示坚决不见被告。有大榆树堡镇派出所出具证明事实。综上,原告认为原生效判决已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被告的探视权。特申请贵院判决中止被告探视权,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并由被告承担期间所造成的一切费用。

被告郝桂艳辩称: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并且将孩子抚养权判给我,因原告不让孩子上学。

法院观点

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止该项权利,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及所罗列的事由不足以证明被告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东海的诉讼请求。

案例原型

审理法院: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审级:一审,案号:()辽民初号,案由:探望权纠纷。

本会简介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诉讼研究会”,成立于年4月7日,吸收了本所数十名优秀律师精英团队设立,旨在认真总结婚姻家事纠纷、继承纠纷方面各类案件的办案经验,及时研究法律法规及法官裁判意见,竭尽全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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