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树律师。
年11月28日,辽宁锦州义县第一高级中学一位女老师连续抽打学生耳光。当天,义县教育和文旅局发布通报,系老师赵某在处理学生课堂上玩手机时所发生的不当行为,学校已责令赵某停课并接受调查。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然而,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仍然有些老师忍无可忍,并忘乎所以,向学生伸出了惩戒之手。
年7月,山西太原曾发生一起一位25岁的女教师殴打学生事件,被群众举报,后警方作出了回应,经调查事件属实,警方对涉事教师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元。
具体到辽宁锦州义县第一高级中学一位女老师连续抽打学生耳光事件,我认为,女老师赵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被打的学生如果被打伤,还可以依法申请做伤情鉴定,如果经司法伤情鉴定,该学生被打至轻伤,则打人的女教师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轻伤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最后就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本案中被打学生如因被打治疗,打人的老师所在的学校还应当为此支付相关费用。
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