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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你的好意,也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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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

《民法典》以案说法

施惠

快递已是当今社会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购物渠道,由此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更是屡见不鲜。日前,义县法院审理一起因好意施惠而导致快递网点丢失快递的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系某快递公司网点负责人,被告张某系某快递公司的业务员。某日,原告将17件需要发往盘锦中转的快递放在被告车内,由被告帮忙将其送到某快递物流车上。但被告在交付快递时,未将原告的快递放置货车内,而是将其放在了某物流货车停放位置的地上,告知物流货车司机之后便离去。后原告交付给被告的17件快递有8件丢失,货物价值为.8元。

裁判结果

义县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行为后果与社会效果,被告系基于道德、情谊方面的原因无偿帮助原告送货,其属好意施惠行为。被告未尽到将物品完整、安全送至速递物流货车的义务,导致原告将涉案物品交付被告后丢失,造成原告姜某合法权益损害,被告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姜某经济损失.48元。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举手之劳”“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社会生活中,时常会发生熟人搭乘、善意撑扶、顺路投寄信件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而无偿帮助受惠人,这种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值得积极宣扬与鼓励。但在此过程中,施惠人也应尽到必要的保护、注意义务,避免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纠纷。送人玫瑰手有余香,莫要让“余香”变“利刺”。

原标题:《以案说法

你的“好意”,也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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