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某某、于某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系辽宁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巡检员,共同负责大连某水泥有限公司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维护。年3月19日至年7月19日期间,二被告人为完成维修任务,在大连某水泥有限公司窑尾点位的监控设备报警时,先后14次单独或共同修改颗粒物斜率参数使其发生变动19次,致使监控设备显示的烟尘值与实际数值不符,环境保护部门无法监测到该公司的真实排污情况,造成严重影响。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中的参数进行修改,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由修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参数引发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案涉水泥生产企业属于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其安装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具有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含量、成分与标准,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及时预警的功能,属于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本案被告人对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颗粒物斜率参数进行修改,扰乱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致使环境保护部门无法监测到真实的排污数据。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排污监测数据造假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对实施此类行为的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人员依法从重处罚,贯彻了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为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张某某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9月末至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辽宁省新民市高铁新民北站东侧,使用捕鸟网、诱鸟器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只野生鸟类,被查获时其中只已死亡。经鉴定,被捕获的鸟类中5只为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红胁绣眼鸟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为灰头鹀、黄腰柳莺、褐柳莺、燕雀等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8只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麻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因非法狩猎致只野生动物死亡造成的损失,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令其一次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由非法狩猎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从年3月15日起在全省禁猎5年。当前,在禁猎期、禁猎区实施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仍然处于高发多发态势。自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坚持从严惩治原则、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一条贯彻始终的主线,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持严打严防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严惩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对于增强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教育引导作用。
三、敖某某故意损毁文物案
被告人敖某某明知辽宁省义县高台子镇北砖城子村大靖堡长城遗址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于年4月在该遗址东北角用铁锹挖掘取土,破坏城址长度约16米,底边宽约2米,高约1.8米,呈坡状型。经辽宁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被破坏的地点为辽宁省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大靖堡”所在地。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敖某某故意损毁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义县高台子镇北砖城子村大靖堡长城遗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一审法院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被告人敖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由破坏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遗址引发的故意损毁文物案。长城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在中华文明史和中华传统文化发展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与地位,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属于环境要素中的人文遗迹。义县境内长城是明代辽东长城最重要的防御体系,整体建筑体现了“依山险就河势为固”的特点。被告人明知案涉长城遗址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而在该处挖掘取土,破坏了遗址原始风貌,致使相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人民法院以故意毁损文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了严厉打击破坏人文遗迹犯罪的决心,从司法环节发力,以法律手段保障推进长城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和传承。
四、张某某盗掘
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携带铁锹、锤子等工具,到辽宁省凌源市大王杖子乡古生物化石保护区西南侧米处盗挖化石。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盗挖化石时被化石管护队工作人员发现,随后逃离现场。经凌源市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测认定,张某某等人盗挖化石的地点位于辽宁朝阳鸟化石国家地质公园凌源园区范围内。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盗挖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事实和经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的规定,伙同他人盗掘辽宁朝阳鸟化石国家地质公园凌源园区范围内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一审法院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由在国家地质公园内盗挖化石引发的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石化的古脊椎动物的遗骸或遗迹,对于研究人类发展史和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规定对其保护适用文物保护的规定。被告人作案地点所在的辽宁朝阳鸟化石国家地质公园,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鸟类“中华龙鸟”和最早的开花植物“辽宁古果”的发现地,拥有世界上系统最完整的“热河生物群”珍奇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被誉为“世界古生物化石宝库”。被告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给国家文化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为统筹推进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一体化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王某某等13人
与某石油销售分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王某某等13位村民的院落与某石油销售分公司一油库相邻。该地埋式油库自年开始漏油污染地下水,年改建为地上。年3月油库所在村的水井普遍出现油污染,井水不能饮用、灌溉、饲养牲畜,村民为解决人畜饮水和灌溉用水问题需要到数公里之外的邻村异地取水。王某某等13位村民曾为此提起诉讼,法院判令某石油销售分公司对污染承担排除妨害责任,并赔偿截至年11月30日因运水给村民造成的误工费用。前述判决生效后,某石油销售分公司至今未将案涉污染治理完毕,王某某等13位村民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石油销售分公司在地下水质量达到饮用水国家标准前无偿为其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并赔偿自年1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因运水而产生的误工费。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因水污染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某石油销售分公司油库的成品油泄漏导致13位村民家中地下水出现油污染,其作为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排除损害责任,赔偿13位村民为保障人畜用水和灌溉用水而异地取水产生的误工费用。一审法院判令某石油销售分公司赔偿王某某等13位村民年12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误工费每户.16元,共计赔偿.08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由成品油污染地下水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案涉水污染物成品油系从原油中提炼而成,含有石油烃类有毒物质,通过饮用水或食物链进入人体会产生致癌作用,所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具有隐蔽性、复杂性、长期性特点,修复周期漫长、费用昂贵。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在本案审理中将保护公众健康作为头等大事,在案涉污染造成的损害一时难以完全修复的情况下,判决污染企业赔偿受害村民为解决清洁用水问题而异地取水产生的误工费用,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权益。
文字丨柳华颖制作丨李雪编辑丨王伟宁审核丨黄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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