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4日20时40分许,义县交警在例行路面检查工作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王某驾驶辽G22***号小型轿车,沿阜锦线行驶到义县大凌河桥南附近,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交警立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过检测王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mg/ml。因到达醉酒驾驶含量,民警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封装后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王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民警对其所实施的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对其进行吊销驾驶证,取保候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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